各投标人: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8#、9#学生公寓工程(项目编号:2022AFAGZ00348)招标文件答疑澄清如下:
一、澄清内容
1、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3.1投标人资质要求修改为: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三年内(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无安全、质量事故。
2、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修改为:2022年3月19日。
3、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修改为:2022年3月24日14:00。
二、答疑内容
1、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三年内(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无安全、质量事故。
建议能否调整为: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三年内(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答:按本次答疑澄清公告中“一、调整内容”第1条执行,仅针对“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修改为“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其他不予调整。
2、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奖项荣誉: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或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承建(不含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得4分,本项满分8分。
本项目为宿舍楼工程,类似于房屋住宅建筑工程,建议能否将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调整为房屋建筑工程(不含工业厂房)类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
答:不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3、问:第一章招标公告中:P5页,3.1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三年内(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无安全、质量事故。该条款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P29页,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内容有矛盾,建议修改为:“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三年内(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无重大安全或重大质量事故”。
答:不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1.4.4第(2)条是对安全、质量事故情形中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形的约定,而投标人资格以及附录4中是对无安全、质量事故情形的约定,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形的要求按投标人须知1.4.4条款要求执行,对除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形以外的安全、质量事故的判定仅以附录4为准。
4、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P20页,10.8解释权:(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P25页,附录4信誉要求。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P29页,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以上招标公告和附录4信誉要求中描述的“近三年内(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无安全、质量事故。”未对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的级别做明确说明,而“招标人须知”P29页中对骗取、违约、质量、安全事故级别有相应描述。按照P20页10.8解释权优先顺序的描述,是否理解为只针对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有三年期限限制要求。请确认。
答: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1.4.4第(2)条是对安全、质量事故情形中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形的约定,而投标人资格以及附录4中是对无安全、质量事故情形的约定,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形的要求按投标人须知1.4.4条款要求执行,对除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形以外的安全、质量事故的判定仅以附录4为准。
5、问:招标文件3.1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三年内(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无安全、质量事故。该处无安全、质量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1.4.4(2)中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答: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1.4.4第(2)条是对安全、质量事故情形中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形的约定,而投标人资格以及附录4中是对无安全、质量事故情形的约定,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形的要求按投标人须知1.4.4条款要求执行,对除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形以外的安全、质量事故的判定仅以附录4为准。
注:此答疑文件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一)项目单位: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魏武路1号
联系人:葛老师
电 话:0551-66319873
(二)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鼎信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翡翠路港澳广场A座17-20层
联系人:张春梅、彭健、王宁
电 话:0551-65890136-8616、17352966290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安徽鼎信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9日
——转载自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