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安徽省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特制定《安徽省高等学校专用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规定提取、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医疗基金、留本基金、其他基金等。
第三条 专用基金管理的主要目标是:规范专用基金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既保证专用基金各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又能控制其支出的方向和规模。
第四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先提后用、专户管理,把好“收、管。用”三个环节,做到收有依据,支有规定,收支有计划。
第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规定提取、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医疗基金、留本基金、其他基金等。
第三条 专用基金管理的主要目标是:规范专用基金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既保证专用基金各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又能控制其支出的方向和规模。
第四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先提后用、专户管理,把好“收、管。用”三个环节,做到收有依据,支有规定,收支有计划。
第二章 修购基金
第五条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第六条 修购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1、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事业收入,按3%-5%计提修购基金,在事业支出的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各列支50%。
2、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按6%计提修购基金,在经营支出的设备购置资和修缮费中各列支50%。
3、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转入修购基金,作为固定资产价值补偿的一部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七条 修购基金作为固定资产修购专用资金,按学校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修购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1、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事业收入,按3%-5%计提修购基金,在事业支出的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各列支50%。
2、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按6%计提修购基金,在经营支出的设备购置资和修缮费中各列支50%。
3、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转入修购基金,作为固定资产价值补偿的一部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七条 修购基金作为固定资产修购专用资金,按学校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职工福利基金
第八条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方面资金。
第九条 职工福利基金来源:
1、按职工工资总额(含工资、3/7补贴、职务补贴、保留津贴)2.5%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在职人员在职工福利费目列支,离退休人员在社会保障目列支。
2、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等事业收入按3%计提,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3、经营结合和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上缴学校财务的净收益均按50%计提职工福利基金。
第十条 职工福利基金支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l、用于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及教职工食堂等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等方面。
2、用于职工病、丧、工伤等慰问及补助支出。
3、弥补职工医疗费超支。
第九条 职工福利基金来源:
1、按职工工资总额(含工资、3/7补贴、职务补贴、保留津贴)2.5%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在职人员在职工福利费目列支,离退休人员在社会保障目列支。
2、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等事业收入按3%计提,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3、经营结合和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上缴学校财务的净收益均按50%计提职工福利基金。
第十条 职工福利基金支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l、用于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及教职工食堂等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等方面。
2、用于职工病、丧、工伤等慰问及补助支出。
3、弥补职工医疗费超支。
第四章 学生奖贷基金
第十一条 学生奖贷基金是指按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贷款的资金。
第十二条 学生奖贷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l、国家专项补助经费。
2、按当年所交学费总额20%计提奖贷基金(奖、贷各10%),在事业支出的“助学金”目中列支。
3、社会捐赠。
第十三条 原国家任务生及原农、林、师范生提取比例和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奖贷基金支出,作如下规定:
1、发学生各种奖学金。
2、用于发放学生贷款。
3、用于学生集体福利支出,每生每年不超过50元。
第十二条 学生奖贷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l、国家专项补助经费。
2、按当年所交学费总额20%计提奖贷基金(奖、贷各10%),在事业支出的“助学金”目中列支。
3、社会捐赠。
第十三条 原国家任务生及原农、林、师范生提取比例和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奖贷基金支出,作如下规定:
1、发学生各种奖学金。
2、用于发放学生贷款。
3、用于学生集体福利支出,每生每年不超过50元。
第五章 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基金来源包括:
l、国家专项补助经费。
2、从当年所收学费总额中计提,提取比例与收费减免统筹考虑,两项控制在收费总额的10%以内。
3、社会捐赠。
4、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基金支出范围包括:
1、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
2、用于发放困难学生的补助费。
第十八条 学校在用工制度方面,要增加勤工助学岗位。在校内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适当劳动,优先安排“特困生”。其他酬原则上由用工部门支付,不足部分从勤工助学基金中解决。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基金来源包括:
l、国家专项补助经费。
2、从当年所收学费总额中计提,提取比例与收费减免统筹考虑,两项控制在收费总额的10%以内。
3、社会捐赠。
4、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基金支出范围包括:
1、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
2、用于发放困难学生的补助费。
第十八条 学校在用工制度方面,要增加勤工助学岗位。在校内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适当劳动,优先安排“特困生”。其他酬原则上由用工部门支付,不足部分从勤工助学基金中解决。
第六章 住房基金
第十九条 住房基金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按政策规定筹集并用于住房生产经营,消费及管理的资金,主要用于筹建职工宿舍,改善高校教职工住房条件。
第二十条 住房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1、财政专项拨款。
2、职工预交购房款。
3、售房收入。
4、职工住房集资款。
5、收取职工住房租金。
6、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基金使用范围:
l、新建职工住房支出。
2、还建房贷款及利息。
3、退还职工集资款及利息。
4、职工住房管理、改造、维修支出。
5、职工房租补贴。
6、其他房改方面支出。
第二十二条 职工住房基金应设明细帐核算,以便掌握该项基金来源、去向的总量及其性质。
第二十条 住房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1、财政专项拨款。
2、职工预交购房款。
3、售房收入。
4、职工住房集资款。
5、收取职工住房租金。
6、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基金使用范围:
l、新建职工住房支出。
2、还建房贷款及利息。
3、退还职工集资款及利息。
4、职工住房管理、改造、维修支出。
5、职工房租补贴。
6、其他房改方面支出。
第二十二条 职工住房基金应设明细帐核算,以便掌握该项基金来源、去向的总量及其性质。
第七章 医疗基金
第二十三条 医疗基金是指由上级投入及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并按照公费医疗有关制度规定用于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医疗基金来源包括:
1、地方财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按定额标准投入的医疗费。
2、上级主管部门通过“其他经费拨款”拨入的医疗费。在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目列支,转入医疗基金。
3、校医院对外服务净收益。
4、从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中按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及定额标准提取医疗基金,在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目中列支,转入医疗基金。
5、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医疗基金在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支出范围内,用于退休人员,在职人员和学生的医疗支出,以及消耗材料、药械损耗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七条 医疗基金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超支分别按下列处理:
1、职工超支先冲职工福利基金,不足部分再由“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弥补。
2、离退休及学生超支直接由“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弥补。
第二十四条 医疗基金来源包括:
1、地方财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按定额标准投入的医疗费。
2、上级主管部门通过“其他经费拨款”拨入的医疗费。在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目列支,转入医疗基金。
3、校医院对外服务净收益。
4、从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中按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及定额标准提取医疗基金,在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目中列支,转入医疗基金。
5、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医疗基金在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支出范围内,用于退休人员,在职人员和学生的医疗支出,以及消耗材料、药械损耗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七条 医疗基金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超支分别按下列处理:
1、职工超支先冲职工福利基金,不足部分再由“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弥补。
2、离退休及学生超支直接由“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弥补。
第八章 留本基金
第二十八条 留本基金是指根据资产提供者的特别限定,仅以其提供资产收益安排支出的基金。该基金具有永久保全性。
第二十九条 留本基金主要来源包括:
l、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款。
2、留本基金收益转作本金。
第三十条 留本基金按资产提供者的限定用途使用,并按项目设明细帐房核算。
第二十九条 留本基金主要来源包括:
l、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款。
2、留本基金收益转作本金。
第三十条 留本基金按资产提供者的限定用途使用,并按项目设明细帐房核算。
第九章 其他基金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其他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教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其他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教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各级教育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依照本《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地(行署)各部门举办的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由举办部门参照本《办法》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是由省财政厅、省教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地(行署)各部门举办的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由举办部门参照本《办法》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是由省财政厅、省教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省教委财事字(1999)14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