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入退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9-20浏览次数:1494

非税征[2009]14号
 
关于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入退还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还管理,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4号令)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5]858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对缴入安徽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资金退还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退还的资金范围
(一)已缴入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暂扣款、预收款、保证金、待结算款项,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还的。
(二)因政策性减免、变更缴款人、技术性差错等原因,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且尚未划转国库或财政专户,按照规定应当退还的。
二、应报送的申请资料
(一)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退还申请报告,缴款人的情况说明。
(二)执收单位填写的《安徽省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还申报单》(以下简称《退还申报单》)。
(三)《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银行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金缴入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缴款证明。
三、退还申请的受理
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提出退还申请,执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按次或定期汇总报送书面申请,填制《退还申报单》并附相关附件,报省非税局。省非税局征稽科对其退还申请进行受理审核,符合退还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退还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形式审核:申报主体是否合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
(二)实质审核:申请退还的条件是否具备,是否符合规定等。
四、退还的办理程序
   (一)省非税局受理执收单位退还申请,并进行核对确认。省非税局征稽科对执收单位退还申请受理后进行审核,对符合退还规定的,将《退还申报单》连同相关附件交局计会科。计会科对需退还款项缴存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情况进行核对,确认后在《退还申报单》上签署意见并连同相关附件退局征稽科。局征稽科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退还申报单》及相关附件,报局领导审批。
(二)省非税局将《退还申报单》及相关附件送厅归口业务处审核,归口业务处签署意见后退省非税局。
(三)省非税局根据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审批后,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退还书》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五、办理退还手续的有关要求
(一)政府非税收入退还原则上实行转账结算,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缴款人为个人,确有原因不能转账结算的,按上述程序批准可退还现金。退还现金时,收款人账号及开户银行不填写,但收款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退还书》第一、二联背面填写本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省非税局和归口业务处须认真审核,付款银行审核无误后付款。
(二)省非税局做好退还相关核算、记账和资料归档工作。
(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其他退还事宜
已划转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政府非税收入,需办理退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安徽省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还流程图
                
        2.安徽省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还申报单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